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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今天1月23日由立法院修正通過。保護令的有效期間,也從一年延長為兩年,並可聲請延長,每次延長期間以兩年為限。

  修正重點為:將「曾經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或青少年,以及特定的家庭成員,納入核發保護令的範圍」,並規定法院在核發加害人與目睹兒少會面交往等保護令之前,必要時得先徵詢兒少或社工人員的意見。

  依新法規定,非同居親密暴力被害人亦可申請保護令,亦即,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者」,納入家暴法保護範圍。將在公布後一年起實施。修法也明定「親密關係伴侶」為「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的親密社會互動關係。

  又考量新法家暴被害人在長期受暴的情形下,就業狀況較不穩定,故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家暴被害人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讓被害人可為將來獨立就業預作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