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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度高雄市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土地計有4423筆,面積超過102公頃(逾30萬坪),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總價值達新台幣39億餘元。標售所得之價款將存入專戶保管10年,繼承人得依法提領,10年期限屆滿仍未提領者,就會歸屬國庫;另外,如果這些土地及建物經標售5次都未標出時,就會登記為國有。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查明即公告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專戶提撥發給價金。

  民法規定子女對於父母之財產繼承權利並無性別差異,無論男女均有繼承財產之權利,如因繼承人人數眾多無法會同全體繼承人一起申請時,可由1人或部分繼承人先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等全體繼承人會齊並同意後,再申請登記為分別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