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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載,游姓男子去年7月開著超跑載著劉姓女友,與陶姓男子、施姓男子在台北市自強隧道飆速,結果波及隧道內工程車,造成張姓工程人員及劉女死亡。

  然,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交通罪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臺灣高等檢察署認為,對於多人聚眾在路上狂奔快駛,從事各類飆車活動,因該行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交通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類似的案例,在107年10月間,謝姓男子及其友人黃姓男子2人在北市南京東路公車專用道飆車競速,造成無辜3人枉死,警方以殺人等罪嫌將2人送辦,台北地檢署偵結是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起訴2人,現正由台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797號審理中。